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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网络整理 2019-05-21 国内新闻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古代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君主专制不断强化的重要表现,所以在教师招聘考试中考查的频率是比较高的。纵观教师招聘考试的题目,我们发现多以单项选择题和材料分析的形式出现。

一、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1.秦:中央设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郡设监御史。

2.汉:中央设御史大夫,隶属于丞相。汉武帝时,把全国分为十三州部,作为监察区。每州设刺史一名进行监察,刺史官阶低于郡守,但其巡察时代表中央监察地方高官,权力很大无固定治所。

3.唐:御史大夫成为独立机构,监察权脱离相权而独立。

4.宋:宋沿唐制,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长官称御史中丞)。宋太宗时,又任命专职的监察御史,考课官员得失。在地方上设立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负责监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报告情况。各州的公文必须由知州和谈判联合署名才能生效,通判和知州相互牵制。

5.元: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全国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6.明:在中央,既设都察院,设立监察御史,分道对地方官员进行业务监督又设六科给事中,与六部相对应,进行业务监督,合成“科道”。在地方,省级机构还专门设有负责司法、监察的按察使司。明朝还设立厂卫特务机构(锦衣卫、东厂和西厂),监视、侦查官员的不法行为。厂卫特务机构凌驾于司法部门之上,受皇帝直接领导,君主专制统治的腐朽性和反动性加强。

6.清:雍正帝还在通常的奏折之外,命令地方大员密折奏事,以加强皇帝对地方行政的控制。

二、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组织独立,自成系统。

2.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实行重奖重罚。

3.以轻制重,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

4.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

三、评价

1.加强了皇权,有利于维护统治秩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督官员规范执政,防止官员贪污腐败。

2.君主专制的本质决定了监察体制的实际效能是有限的。监察官只是皇帝的耳目和工具,并不能代表社会履行职责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有密切关系随着监察制度日益腐朽,监察官本身贪赃枉法者也不乏其人,更不能杜绝官僚的腐败和低效。

本文作者:黄石中公教育(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69304610277556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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