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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有序实施,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维护好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三权”权能
(一)切实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落实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要明确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在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中,充分体现和保障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重点是依法保障农民集体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的监督权,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保障农民集体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积极探索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具体方式,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保护好农户承包权,要明确承包权的主体是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重点是充分保护承包农户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权。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土地被征收时,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
(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放活土地经营权,要重视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鼓励和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承包农户同意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流转合同到期后,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续租承包土地。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
(四)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农户承包经营权通过土地流转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三权”在实践中互相依存并不断发展完善。各地在落实“三权分置”过程中,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积极探索有效实现形式。
二、夯实“三权分置”实施基础
(一)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和监管。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确权登记成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保障和落实农民集体所有权,村庄坑塘、路沟、窑厂及路旁、渠旁、沟旁等未承包到户的闲散地块,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后,经营主体对坑塘、沟渠、田间道路、塘坝等进行整理,新增土地归集体所有。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完成外业调查和二次公示的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和县级数据库建设,2018年底前实现省县两级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过渡期满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三)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试点。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稳步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试点,积极探索互换并地、土地股份合作等运行机制,审慎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认真总结平泉县国家级试点经验,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模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选取1至2个县(市、区)或乡(镇)开展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
(四)完善纠纷调处机制。依法依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县级政府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仲裁庭建设,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财政厅〕
三、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
(一)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建立健全村有管理服务站点、乡(镇)有管理服务中心、县(市、区)有管理服务机构的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推广应用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落实流转合同备案制。50亩以上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合同纳入省级流转信息系统规范管理。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权能更好实现。〔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
(二)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充分发挥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作用。以县域为重点,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提高服务水平。2017年底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降低经营权交易风险。〔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三)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经济。引导农民把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统一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或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按照量化股份获取一定比例的分红收益。支持将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或与工商资本对接合作组建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促进农村资源有效开发利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
(四)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引导工商资本依法有序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各涉农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上限控制、分级备案、风险保障金、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等制度,加强规范和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国土资源厅〕
四、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科学合理选择规模经营形式。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立足资源禀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选择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形式,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二三产业发达和农村人口转移较多的地区,顺应农民意愿,以经营权流转为主开展规模化经营;在农户仍有经营能力和意愿的地区,可引导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形成紧密合作型规模经营,也可引导农户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发展服务型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汇集种养、加工、物流、销售等产业链各环节农业经营主体,延长产业链,提升规模经营效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
(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加强规范化建设。创新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式方法,相关扶持政策向规范化、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倾斜,到2020年,建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各1000家。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发展,规范开展服务。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工商注册登记服务,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依法组建行业组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并给予政策补贴。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打造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三)强化资金项目支持。认真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逐步形成便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申请涉农项目和资金的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增信、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形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威县等5个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农工办)〕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建设节水灌溉设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和控制规模内的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需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的,各地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用地予以倾斜,统筹保障其生产建设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五)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利用支农再贷款、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法,拓宽信贷资金来源,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业务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全“政银担”合作机制,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难题。对涉农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和质量。深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鼓励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创新产品与服务,探索开展产品质量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试点。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程序。(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切实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层层分解任务,创造保障条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地要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及侵害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强化试点示范,积极协调解决“三权分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完善措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介,融合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生动形象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稳步推进“三权分置”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加强干部培训,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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